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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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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87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08日10:28:32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部署要求,为保障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加强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符合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总体要求,经中国电子学会审核认定的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实训机构。

 人才培养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施教机构认定的培训实体,仅在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的业务上接受管理和指导,不具有隶属关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培训的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开展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工作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及教学场地环境;

(三)具备开展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和师资团队;

(四)拥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资源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养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或资格证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人才培养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一)具备条件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机构予以认定;

(三)经认定的基地由中国电子学会统一公布,并颁发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人才培养基地证书及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七条 课程设置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应包含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应用和创新能力等部分;

(二)课程设置应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须制定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能力测评试题并报中国电子学会备案;

(三)本行业最新案例解析课时不少于全部课时的20%。

第八条 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须经过审核备案,并取得中国电子学会颁发的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师资证书。

第九条 人才培养基地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条 学员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由中国电子学会颁发的专业技术能力证书。同时可组织学员报名参加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考试通过可以获得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考核不通过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基地每年须交纳5000元管理费用并完成1000人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任务,否则视为量化考核不通过。

第十三条 基地每年12月31日前应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基地,撤销基地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基地对外发布的宣传资料、招生广告、媒体采访、会展活动须提前报中国电子学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中国电子学会将依托第三方科技社团组织优势,邀请权威专家参与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电子学会将为基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基地使用。

第十七条 对在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较好的基地、合作单位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中国电子学会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中国电子学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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